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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二、如何配合经济普查?
1.积极主动接受经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2.按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避免多次催报;
三、普查人员职权?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四、经济普查资料的应用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对普查信息严格保密。
五、对不配合普查者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普查信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绝或妨碍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单位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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