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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对象: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520元/月/人(差额施保)。城市低保标准为635元/月/人(差额施保)。
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公示→乡镇政府确认→公示→县局抽查→资金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
政策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对象为9906元/年/人,集中供养对象为11755元/年/人。
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对象具体标准为全自理188元/月/人,半自理470元/月/人,全护理940元/月/人。分散供养对象具体标准为全自理100元/月/人,半自理200元/月/人,全护理300元/月/人。
三、临时救助
政策对象: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救助程序:个人申请→经济状况调查→便民服务中心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局审批。救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5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审批拨付。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
2.认定程序。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参照低保程序执行。
3.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实时监测、动态调整。低保边缘家庭属于政府重点监测对象,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经监测的对象采取动态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退出。
五、困难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70元/月/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100元/月/人;对即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补贴程序及方式: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按照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的的程序执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经鉴定后,方可发放补贴。
五、困难群众冬季取暖及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冬季取暖补贴:农村低保对象为350元/年/户,城市低保对象为500元/年/户。特困分散供养对象为350元/年/户;集中供养对象500元/年/户。
电价补贴:85.92元/年/户。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我县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我县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80元/月/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105元/月/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护理补贴为52.5元/月/人。
申领程序:由残疾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及残疾人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提交至村委(社区),经乡镇(社管委)审核,县民政部门、残联审批后,以社会化形式发到残疾人手中。
七、孤儿救助
救助对象: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1170元/月/人。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的孤儿,按照孤儿救助标准发放至毕业;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申请程序: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孤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及孤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监护协议,提交至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救助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遺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 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 号)规定的 24 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以及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
3.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5.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救助标准:1170元/月/人。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救助标准发放至毕业;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申请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出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踪、精神、智障、残疾、艾滋病或判刑等证明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提交至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九、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1、男方年龄不小于22周岁,女方年龄不小于20周岁;2、男女双方至少一方是我县户籍;3、男女双方本人到县民政局登记办理。
离婚登记:1、男女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3、男女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4、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5、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来登记办理;6、男女双方至少一方是我县户籍。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30天)→审核→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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