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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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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宁县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确保在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临汾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临社救办发〔2015〕4号)、《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乡政办发〔202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依法行使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

第二条  县民政局职责:负责培训和指导全县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和临时救助金在1000元以上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金在1000元以下等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乡镇社会救助专人负责制、村(社区)专职经办人制度,负责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

第四条 监管督查内容

(一)规范申请程序。各乡镇办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规范发放时间及流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按照“乡镇每月1日审核确认并上报当月发放名单、县民政局汇总、核准发放名单、县财政局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资金”的原则发放,确保每月10日前到账;

(三)规范发放资金内容。一是规范名称,乡镇确认上报的各项台账要详细标注资金的项目名称、时间等内容:×年×月城市低保金、×年×月农村低保金、×年×月特困供养金、×年×月价格临时补贴、×年×月电价补贴;二是规范内容和格式,各乡镇上报的各项名册必须采用统一格式,每月上报名单包括汇总、发放明细、取消明细、新增明细、变更明细,以及新增户对象的相关会议记录和报告,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同时做好资金统计汇总。

(四)规范卡管理。救助资金发放卡,由救助对象自己提供。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救助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卡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不得借用、扣留、隐匿救助对象用于领取救助金的卡。

(五)规范发放监管责任。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各乡镇审核确认发放名单,确保救助对象各项信息准确;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汇总整理、核准,经乡镇确定无异议后,进行资金预算,形成预算报告报财务室,由财务上报财政进行资金申请核发;县财政局负责复核发放清单,由金融代发机构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拨付救助资金。

第五条 监管督查方式

(一)抽查。县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访问等抽查手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新增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30%的比例抽查,对在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在保对象的动态调整。

(二)定期复核及月报制度。督促各乡镇落实死亡、服刑等月报告制度,监督乡镇按照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定期复核和月动态调整。

(三)加强数据比对。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于新增对象要100%进行核对;对于在保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每年最少开展1次核对。具体为乡镇提出申请,并组织人员将需核对的数据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县民政局对乡镇申请核对的数据汇总上传上级平台,并及时将核对出的结果反馈乡镇作为动态变化的依据。

(四)建立举报制度。乡镇、村(居)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咨询电话,公示享受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五)规范档案管理。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将予以审核确认的文件、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花名册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档案管理时间应从此家庭建档开始持续至该家庭不再享受救助后三年,必要时可延长档案保管时间。

(六)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申请救助家庭或在保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的,及时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涉及违规资金的的责令乡镇及时追缴;

第六条监管管理方式

(一)电话或现场提醒。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立行立改的,民政局要及时电话提醒或当场提出,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二)发函提醒。发现存在需要长期整改问题的要发出整改提醒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三)通报提醒。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民政局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民政局发通报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联合纪委监委下达专项督办函。

(四)纳入绩效考评范围。民政局要争取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将抽查结果作为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加减分的依据,通过绩效考评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五)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多渠道公示投诉举报方式方法,及时公布县、乡两级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收到实名举报信件或电话后,做到凡信必查,有访必核。

(六)加强资金管理。县民政局要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堵住资金管理漏洞。乡镇人民政府设有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负责审批发放。

第七条 监管督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救助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确认的;

2.对不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核确认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拒不按照审核确认程序进行救助办理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虚报、隐瞒、伪造等骗取社会救助保障资金的。

6.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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