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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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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现进行文件解读。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和过渡期的救助。

第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难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经费保障、考核评估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救助对象的范围

(一)家庭对象。

(二)个人对象。

(三)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指非支出型的其他急需救助类型。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以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计算确定。

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救助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程序

凡符合急难情形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直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审核其真实情况,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先行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二)支出型救助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家庭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调查,在公示(7天)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三)其他救助

第八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第九条临时救助所需档案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条 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强化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整合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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