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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拟于近期召开建立健全乡宁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核定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建立健全乡宁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核定燃气企业配气价格。
二、听证时间
2025年6月26日。
三、地点
乡宁县人民政府东四楼会议室
四、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联动范围
乡宁县范围内,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终端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同一经营层级)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不区分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半年或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应在非采暖季公布。
(三)联动方式
联动可采取2种方式,即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或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该联动方式一般适用于气价相对平稳,联动周期较长的情况。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 =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 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分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2.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以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作为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价格按原各阶梯价格(1:1.1:1.3)比例确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价格平均水平执行。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高出0.5元的未调金额纳入后续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联动调整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小于0.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小于0.10元/立方米时,当期可不作联动调整,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
(六)联动程序
首次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依据已生效的联动机制制定调整价格时,可不再履行定价听证等程序,在已明确的联动幅度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1.启动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以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气企业天然气采购价格情况、联动周期、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启动联动机制。
2.测算联动后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依据燃气企业的采购价格,计算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3.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及上调额度不超过0.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超过0.4元/立方米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4.公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在机关门户网站公布调整价格的决定,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应不低于10天。燃气企业同时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
(七)实行价格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号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邻近区域(或其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采购价格确定。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九)特殊情况
1.当天然气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2.联动上调价格幅度较大时,可分步实施联动,未联动额放在之后联动周期中累加或冲抵。
3.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十)其他事项
1.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有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生活和采暖用气均按阶梯一档气价执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居民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努力减轻居民采暖用气负担。
2.本着同城同价的原则,乡宁县定价权限管理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
3.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核定配气价格
(一)配气成本监审结论
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山西义盛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4年度的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经审核,核定山西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三年加权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0.8074元/立方米。
(二)拟定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本着保障天然气价格运行稳定的原则,参照周边县市的配气价格,拟定乡宁县燃气企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元/立方米
六、听证会相关人员
序号 | 人员构成 | 姓名 | 工作单位或地址 |
一、听证人 | |||
1 | 听证人 | 杜建岗 | 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王昕 |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3 | 卢彩霞 | 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
4 | 岳红 | 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
二、听证会参加人 | |||
5 | 消费者代表 | 张赟 | 乡宁县幸福湾小学 |
6 | 白成云 | 玉鑫源大酒店 | |
7 | 杨春春 | 罗星佳苑 | |
8 | 王立新 | 文苑阁小区 | |
9 | 闫晓峰 | 昌宁镇反帝村 | |
10 | 张伟龙 | 乡宁县小城大虾 | |
11 | 王宏仙 | 昌宁镇下县村 | |
12 | 兰雨洁 | 城关信用社家属楼 | |
13 | 郑玉林 | 亨泰府第 | |
14 | 上官熙 | 昌宁镇北湾村 | |
15 | 经营者代表 | 郭希涛 | 山西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16 | 刘毅超 | 山西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
17 | 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 | 王展 | 乡宁县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
18 | 姚鹏飞 | 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 | |
19 | 专家 | 许捷 | 高级工程师 |
20 | 人大代表 | 赵晶 | 乡宁县昌宁镇云台府小区 |
21 | 政协委员 | 刘海鹏 | 乡宁县迎旭大街99号 |
22 |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 | 陈生荣 | 乡宁县纪委监委 |
23 | 曹迎菊 | 乡宁县财政局 | |
24 | 师青龙 | 乡宁县司法局 | |
25 | 赵彦亮 | 乡宁县税务局 | |
26 | 任琴芳 |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7 | 张晋军 | 乡宁县融媒体中心 | |
三、听证会旁听人员 | |||
28 | 旁听人员 | 郝帅 | 昌宁镇千佛路 |
29 | 郑彩霞 | 昌宁镇碾角村 | |
30 | 姚建军 | 昌宁镇石珂村 | |
31 | 杨瑞峰 | 申辰酒业 | |
32 | 高帅 | 昌宁镇大石头村 | |
四、成本监审机构 | |||
33 | 成本监审机构 | 常杰 | 山西义盛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特此公告
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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